中華航空氣象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制定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台內社字第0960066374號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航空氣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 CHINESE AERONAUTICAL METEOROLOGICAL ASSOCIATION簡稱CAMA。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航空氣象之研究、發展運用與交流,促進飛航安全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本會之主要任務如左下:

(一)敦促會員對有關航空氣象服務研究與進修心得之交換,以提升航空氣象水準,促進飛航安全。

(二)促進國內外相關氣象團體及機構之聯繫、交流與互訪。

(三)辦理航空氣象圖書與期刊之徵集、著作、編譯及發行事項。

(四)推廣航空氣象教育訓練,及受理航空業者委託代訓。

(五)達成本會宗旨之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類: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設籍於組織區域內,現任民用航空局氣象人員,或對航空氣象有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費與年會費後,始得為個人會員。凡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得為永久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與航空氣象有關之航空事業機構或其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費與年會費後,始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從事與航空氣象有關之公私機構或人員,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贊助費後,始得贊助會員資格。

(四)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之推薦,由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得授與本會榮譽會員。

第 七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由會員五人以上之連署,或由理事長檢陳事實提請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及退會:

(一)出會:喪失會員資格者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二)退會:兩年以上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但贊助會員不在此限。 會員經出會、退會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唯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上述各權利。

第 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二條:會員享有本會出版物著作及論文優先發表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 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本會由理事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業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召集人。

四、議決監事或監事召集人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本會監事會置監事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相同,其連任以一年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與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贊助會員新台幣貳萬元,個人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團體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個人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受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錄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新舊理事長交接,應於選舉後十五日內完成對本會財務之交換。

第三十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年○月○日台( )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